当前位置: 首页 > 社情民意
 
(全国政协采用、获国务院领导批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执行中存在的 问题亟待重视
发布时间:2018-05-14     信息来源:郴州市政协       作者:李评      字体:       (双击滚屏)

郴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李评反映: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行政依据冲突、操作难,服务滞后、效率欠佳等肠梗阻问题亟待重视解决。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顶层设计。一是法规政策未无缝对接。实行不动产登记后,相关的法规政策没有进行相应的对接调整。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各地成立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却并未做相应的对接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是部分政策条款不适合新形势。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很多项目是十几年前开发的,购房户已经办理房产登记,因开发商擅自超占土地、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当时并未申请土地验收,不补办手续,不补缴地价。现在处理时,因地价上涨幅度大,项目业主难以承受补交地价的压力,导致遗留问题处理难、办证难。是体制建设尚未职责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不彻底,实行交易、登记职责分离没有要求将房产交易与登记职责整合归并为一个部门。为职责统一,目前,湖南省郴州、张家界等地启动了二次体制改革,将房产交易与登记的职责和机构合二为一,但大部分的市县没有推动。即便合二为一地市,房产行政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边界不够清晰,造成不动产登记房产行政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产市场监管(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合同监管、房屋租赁行为监管)等工作衔接不到位,影响了市场监管工作

二、办证登记基础工作艰巨。是部门数据共享难。房地产原有登记存量数据共建共享难度大。部门利益化现象依然存在,资料数据移交缓慢,数据共享渠道不畅,部门协作机制流于形成,信息利用率低,登记工作难高效运行。是资料数据整合难。原房产、土地、林权登记形成的存量数据和档案资料数量巨大,格式各异,标准不一,数字化程序不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业权数据不完整、不配套。统一登记后,要将原数据和档案短时间内按照新标准完成整理、整合,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

三、遗留问题成因繁杂处置一是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改房、商品房数量巨大,成因繁杂,问题消化压力大。二是分散登记造成的房地转移登记不同步。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商品房转让后只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没有同步办理土地登记,房屋与土地权属互不一致。三是历史用地测绘难。使用历史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相当部分没有土地测绘数据,业主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要收集土地资料,要测绘采集土地数据,业主收集资料难,提供测绘数据难,业主负担重、办证耗时长。四是小产权房处理难。

部分环节操作不规范效率不高一是办证环节繁琐。登记机构与房产业主或代办机构的业务往来还不能实现无缝对接。如办证或换证必须录入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空间界限等信息的电子数据,需办证人提供增加了办证时间和经济负担,影响了办证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信贷抵押执行有偏差部分金融机构没有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法规政策,对停旧发新不变不换的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到位,信贷操作中,不接受老证的信贷抵押,导致扎堆换证现象,造成业主急,信贷缓的供需矛盾,既对房地产去库存新增阻力,又对地方政府税费征收产生压力。三是中介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不动产登记只收登记费和工本费,但是办证环节繁琐、周期较长。而房产中介重收费、轻服务、轻信誉的情况比较普遍,为收取中介服务费,利用市民对不动产登记业务不熟悉,以登记中心收“加快费”、“资料费”等名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了群众负担,损害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名誉。造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新政未实现减负便民,反增压添堵,民众纷纷投诉。

为此,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统筹解决遗留问题。国家层面着力清理和修改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冲突的法规政策条款,体现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以问题为导向,对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清理、列出问题清单,有针对性的出台与不动产登记相适应、有利于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措施,破解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逐一解决群众办证难、难办证的问题。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的项目,需要补办用地手续、补交地价的,适用当时土地出让的地价标准,达到管理不缺位、企业能承担、国资不流失、问题能解决、群众能满意的目的。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大协调统筹,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继续深化改革,推进房产交易、登记职责一体。继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体制改革,整合房产交易、登记职责将房产交易登记职责一体化;建立政务服务“一次办结”、“一站式”配套服务机制,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配置和业务培训,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精力,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普遍存在的人手不足、服务滞后、操作不规范、效率不高等肠梗阻问题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数据共享。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整合基础资料归口管理,实现登记信息互联互通、登记数据共建共享,为建设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平台系统奠定基础;优化数据生产机制,加快登记数据融合力度,整合利用历史登记数据,加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土地测绘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数据资料采集拦路虎问题

四、加强操作环节管理,规范信贷、中介秩序。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法规政策提高社会的认知度,以利民为导向,合理设计、规范、简化办事流程促进办事效率提高;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确保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规政策,深入研究停旧发新不变不换政策,在限定期限内,认同新旧两证并用,实行新政策”“老套路双轨并行机制,维护合理的信贷质押秩序;加强代办机构管理,严格审定代办机构,审核代办事项,出台代办服务费标准,对代办机构实行黑名单制,规范整顿不动产登记中介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利益。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