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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采用)危险废物转移方式亟待改进
发布时间:2018-04-23     信息来源:郴州市政协       作者:曹武明 曹孝义      字体:       (双击滚屏)

郴州市政协委员、永兴县政协主席曹武明永兴县政协委员、县金银局干部曹孝义反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对象——危险废物,如其处理不当,将直接危害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甚至带来环境灾难。对危险废物的监管特别是对其如何转移的监管,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依据是1999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20054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尤其是其中HW16-HW31HW46-HW48(国家对危险废物分类的代码)类别的处置,其实就是推进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是环境治理的环保产业。这对控制有色矿产开采,减少源头污染,促进有色资源再生和循环利用、化解危险废物污染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以湖南永兴为例,每年处理利用上百万吨的有色固废,吃干榨净其中的有价金属后,将固废中的硅石成分都变成了对环境没有影响还可用作建材的稳固渣,既对有色固废进行了高值化回收、无害化终极处理,又保护了社会环境。

然而,随着危险废物转移日益活跃和先进处置处理技术的不断采用,沿用近20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颇显陈旧,亟待革新。以一笔从跨省外转移危险废物(含一般固体废物)为例:经购销双方(简称买、卖方)洽谈或竞标后,由卖方逐级向所在地县、市、省环保部门报批,同意后发函至买方省环保厅;与此同时,再由买方逐级向所在地县、市、省环保部门签字审批。最后,经无异议后买方省环保厅才会向卖方环保厅发出复函同意,审批程序方才完成。企业凭复函,按要求填好随车转移联单(7联单,购销企业、运输单位、双方县市环保部门各一份),用于接受检查。每级环保部门需3-5人审批签字,中间还要进行不必要的化验。待转移完毕,买卖方再复印一整套资料报各级环保部门备案,此单跨省危险废物转移程序才算完成。整个过程少则1个月,一般2-3个月,多则半年,既增加了企业大量的人力、时间、资金成本和生产经营风险,也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一方面,企业为节省成本,减少麻烦,会采用私下交易等方式审批程序,偷运、漏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刚性要求少,人为感情因素影响大,给不法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如2016年,湖南省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站站长邓坚志涉嫌受贿上百万元被立案侦查。

 强化措施,改进危险废物转移方式意义重大。一是从国家层面出发,可以掌握危险废物底子,防范环境风险。我国危险废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涉及行业范围广,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析对比,可逐年掌握危险废物底子,摸清其规律。二是从加强监管角度出发,可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人员缺乏、素质不高,存在重废水废气轻危险废物、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通过改进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方式,监管人员可从坐在办公室等人签字的束缚中走出来,从而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到企业开展日常监测监控和环境执法监管。三是从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水平出发,可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有利于企业及时快速治理危险废物污染,发展利废环保产业,提高企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为此,建议:

一、实行网上审批。建立全国危险废物交易审批大数据平台,把每个有资质的企业接入端口。端口企业如有转移需求,只要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端口提出申请,并上传真实的购销合同、运输合同、成份化验单等资料的扫描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每个环节不超过2个工作日),环保部门通过网上审核审批,按权限终结审核审批或自动上传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核审批。所有审核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从端口打印申请审核审批单,按要求填好随车转移联单(把7联单调整为3联单,购销企业、运输单位各执一份),用于接受检查。待转移完成后,企业再从端口上传转移联单、入库单等资料进行备案。最后,企业根据每次申请建立单独的台帐,用于存档备查对于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种类、数量转移申请的,可参照此审核审批模式,审核审批更加严格、更加阳光。

二、强化全程监管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开展事前(审核审批)监管,侧重事中(巡查)、事后(抽查)监管。跨省、跨市转移由省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跨县区转移由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县区内转移由县区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特殊情况可委托企业所在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给予企业警告、罚款,甚至列入黑名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罚,让企业不敢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原则上对每个企业或每次申请都要有检查记录,并把检查记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上传大数据平台,以利严格管理,公开监督。

三、鼓励循环利用。危险废物转移,并不能一“转”了事,而应坚持循环利用优先原则,通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等措施,促进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等责任主体对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为此,应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的级次申报制度,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编制危险废物处理方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最终处理”的级次进行危险废物处理,否则将不能获得危险废物处置的行政许可,甚至将遭致严厉的行政处罚。要加强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实现对利益相关主体的全方位监督。要进一步合理划分责任,从仅局限污染防治责任展至资源化利用责任信息责任通过法律强制赋予各主体在危险废物循环利用中的经济责任,并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承担起将危险废物交由回收处理机构的行为责任,由此建立起完善的危险废物资源化管理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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