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协发〔2017〕2号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筹委)、市工商联,市政协各办委室: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1日政协郴州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和履职管理,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湖南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政协委员。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共同致力于加快建设“五个郴州”,打造湖南“新增长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在政协郴州市委员会的领导下,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中共郴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共郴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及市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活动。
第十二条 密切关注和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通过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项民主监督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和书面发言。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本界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并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研究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政协组织安排,参加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市政协确定的主题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九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市政协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二十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则、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完善履职平台。
(一)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
(二)创新履职形式和载体,推进委员履职与互联网运用深度融合,建设市政协云平台,拓宽市政协网站功能,推广使用政协提案系统、社情民意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
(三)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二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
(一)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商,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中共郴州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
(三)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健全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
(四)提高委员履职服务能力,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服务及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
(一)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
(二)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制度。市政协领导视察、考察和调研,可视情况与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座谈。做好委员信访工作。市政协委托县(市、区)政协主席为所在地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协助市政协做好委员履职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适时走访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推动委员所在单位切实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履行委员职责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四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
(一)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
(二)加强四种能力建设。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委员个人和有关方面,并作为届中调整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
(一)委员履职应坚持实事求是,大胆履职、扎实履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正确行使委员权力。
(二)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三)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九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监督,规范自身言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以良好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委员履职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优秀委员”、“优秀委员活动小组”、“优秀委员活动小组召集人”、“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稿件”等评选活动。
第三十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
(一)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报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常委不能参加常委会议、委员不能参加除全会外本应参加的会议,应在会前1天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协办公室,常委由市政协主席批准同意,委员由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同意;不能参加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视察考察以及专门委员会和活动小组活动的委员,应提前向会议、主办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视为缺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
1.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或省级及以上组织的重要活动;
2.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
3.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考察活动;
4.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
5.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严格履职管理。
(一)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协办公室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
1.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务委员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3.一年内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4.一年内应邀但未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5.一年内未参加活动小组活动的;
6.年内在委员履职评价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情节,依《政协章程》规定提出诫勉、请辞或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委员资格,按相关程序办理:
1.一届内两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务委员一年内两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3.两年内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4.两年内应邀但未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5.两年内未参加活动小组活动的;
6.一届内两次在委员履职评价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三)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郴州市各级政协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评价方案
附件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评价方案
一、评价对象:全体市政协委员。
二、评价内容:委员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撰写提案情况,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参加市政协及其办委室调研、视察和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等。
1.按时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学习培训及其它重要会议和集体活动;
2.积极撰写或参与撰写个人提案、集体提案、联名提案;
3.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4.积极参加市政协各办委室、界别、活动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
5.积极参加市政协确定的主题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评价方法及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市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办公室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络信息科合属办公。委员出席全体会议考勤,由全会组织组负责并提供;常委出席常委会议考勤,由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并提供;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协商议政、咨询通报、学习培训等活动考勤,由市政协办公室联络信息科负责并提供;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负责并提供;提交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联络信息科负责并提供;委员参加市政协专委会、研究室或活动小组组织的履职活动,由市政协专委会、研究室和委员活动小组负责并提供;各考核责任部门应将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供给委员履职评价办公室,以便及时录入“委员履职评价系统”。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具体评价细则附后),加分不超过10分,委员履职评价按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90分为称职、91分以上为优秀三个等次进行综合评定。届中增补的委员从当选的下一年度开始评价。对违纪违法立案调查的委员,实行一票否决。
四、结果运用
每年年底委员履职评价办公室对委员履职评价进行汇总,向主席会议汇报,主席会议审定后,向常务委员会议、委员个人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委员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不称职的委员,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评价细则
项目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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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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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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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分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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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协全会、
政协常委会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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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组织组、
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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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参加政协全会、常委会等各类会议记20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无故缺席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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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政协提案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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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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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提案1件(含联名)并立案记20分,未提交记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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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情民意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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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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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1条300字以上(含联名)、反映问题真实、提出建议可行的社情民意信息记15分,未提交记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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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协活动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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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秘书科、联络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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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政协、市政协各办委室和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协商议政、民主监督、咨询通报、学习培训等活动两次以上(含)的记30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无故缺席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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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政协确定的主题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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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联络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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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市政协组织的主题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记15分,未参加记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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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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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10分),
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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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联络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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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会上大会发言加1分/件;大会发言被市领导批示加1分/件;个人多提交提案并立案加1分/件;提案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或优秀提案加1分/件;社情民意信息被国家、省、市政协每采用1篇分别加3分、2分、1分;本职工作和履职事迹被市级(含)以上表彰加1分;撰写相关政协理论文章被市级(含)以上表彰或媒体采用加1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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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总分=基础分+加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90分为称职,91分以上为优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