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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5号提案: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12-15     信息来源:提案委       作者:董秀明      字体:       (双击滚屏)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于2009年开始在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1年逐步推广,2012年全面推开。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911人,已解除矫正4174人,现在册2737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迅速。按现行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是以“居住地接受为主,户籍地接受为辅”原则。因此,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容,我市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导致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并且工作内容多、责任重、压力大。如:2013年北湖区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5人,2014年接收121人,2015年8月已接收130人。按现行接收制度,北湖区接收的人员将不断增长,增长比例远超一般县市区。

2、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条文单一,操作性不强。而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又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且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也不甚详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还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激励机制缺乏有效衔接等等,都需要抓紧社区矫正立法。而且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民政、劳动等诸多政府职能部门,也需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志愿者的协助。组织协调这样广泛的社会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作支撑是不可能有效开展的。因此,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完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在健全完善的机制下有效地运行。

3、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社会矫正的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肩负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足够的人员力量和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编制不足、职业化和专业程度不高、工作力量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从郴州市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具体情况来看,有65%的基层司法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部分地方司法助理员政法专项编制被挪用挤占现象严重,甚至有10%的基层司法所经常处于“无人所”状态。目前大部分基层司法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没有社区矫正专干,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还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还要配合基层政府开展其他工作,任务繁重,开展社区矫正力不从心。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不熟悉,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部门配合的社会合力尚未形成。社区矫正制度是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公、检、法、司”等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因各部门的职能不同,难免存在沟通不畅。尤其派出所与司法所之间在社区矫正职责分工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明确之处;另外地域之间也存在着衔接不畅的问题,如:监所部门在告知安帮机构接茬时,对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掌握不准确,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全,不详细,少数矫正人员因人与户分离处于失管状态导致有些人员无法查实,给衔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矫正人员职业技术手段缺乏,往往因此导致再度犯罪;加之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渠道窄,很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回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等。

5、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比较陌生,部分群众产生抵触心理。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人民群众表现出忧虑和恐惧,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一些人民群众在心理上不愿意接受矫正服刑人员在自己的社区进行改造,更不愿意接受矫正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对矫正服刑人员明显怀有戒心和歧视心态。

二、几点建议

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实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有利于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和认同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充缺编人员,按照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1:20的比例配齐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加大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公开招录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岗位,确保司法员岗位有编有人,满编运行。二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积极吸收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高校教师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为志愿者,积极参加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2、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长效管理都需要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一是我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二是推进我市“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用房,满足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三是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配备专业执法执勤车辆等社区矫正专业工具,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也要配备必要的人身安全设施。

3、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一是加强和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强化与民政、人社、教育、文体、工会、共青团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二是积极在矫正对象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通过定期走访、心理辅导、开设讲座等方法进行帮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对生活特别困难和疾患人员给予及时救助,使社区矫正对象能谋得一份正当职业,获得一份稳定的收入,消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丰富业余文体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4、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在全市各县市区全面推开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和购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同时,着力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参观考察、集中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性、经常性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队伍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5、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消除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顾虑。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使群众明白社区矫正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给予筛选以及鉴别的, 已不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且刑罚的执行都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监督下进行的,让社会群众消除顾虑,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郴州市司法局关于 2016年市政协第5号提案的答复

吴代友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的《建议》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作了客观实在的分析,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提出的5条建议很有见地,对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工作部署和落实中认真加以采纳。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近两年来,我市对司法助理员专项编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摸底和集中清理,各县市区每年分批次向社会公开招录了公务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今年年初,省司法厅谈敬纯厅长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一所一人”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工作者。我们通过积极汇报和努力争取,2016年5月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关于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事项。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挤占挪用基层政法专项编制,确保专编专用。各县市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各基层司法所聘用1名人民调解员(或汗毛援助工作人员)、1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确保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为有效解决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按照一所一名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超过了提案《建议》提出的1:20的比例。同时,我们依托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一个矫正小组的工作制度,广泛吸收村(社区)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等为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目前全市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3468人。为了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都建立了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特别是对新招录工作人员,都开展了岗前培训。

二、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得到落实

为落实社区矫正经费,2013年省财正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财行[2013]72号),明确要求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并要求县市区按本地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近几年来,省、市都将社区矫正经费落实情况纳入了综治考评内容。2014年8月,瞿海市长和原市委政法委书记王碧元等市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市司法局现场办公,就落实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作了批示,并要求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能按要求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了本级财政预算。

社区矫正中心是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的工作平台,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提高矫正质量,增强刑罚执行效果。2015年、2016年,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列入了“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同时也列入了省、市绩效考评和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我市先后制定了2015年、2016年《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加强指导、督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顺利进行。目前,嘉禾、桂阳、汝城、桂东、永兴等五个县社区矫正中心已于2015年建成并顺利通过验收,投入使用。2016年我市六个社区矫正中心建设项目,苏仙、临武、安仁三个新建,资兴、宜章、北湖三个改扩建。目前,苏仙区主体工程和规划设计均已完成,目前正在进行装修;临武、安仁两县已完成主体建设工程,正准备规划设计和装修;资兴、宜章、北湖已进行了招投标等程序,做好了规划设计,正在对场所进行改建装修。预计在今年11月之前全市六个社区矫正中心建设项目可以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区域相关配套建设,要求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标牌、统一色调、统一设施、统一功能。在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过程中,相关设施和装备将按统一要求配备。提案《建议》中提出的“配备专业执法、执勤车辆等社区矫正专业工具,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也要配备必要的人身安全设施。”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规定不明确,近期内暂时无法落实这些要求。

三、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市、县司法局设立了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将法、检、公、民政、人社、教育、共青团等单位纳入了专项小组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加强社区矫正机构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加强了法、检、公、司四家的协调联动力度,确保在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管矫正、检察监督等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在日常工作中,市、县司法局经常与人民法院就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接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与检察机关就执法监督、刑罚执行及综治考评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讨;与公安机关就如何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上网追逃等事项进行衔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与当地检察机关每月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清查比对,并建立了专门台帐,每年联合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两次全面督查。与人社部门衔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班,切实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与民政部门衔接开展向特困、老病残和“三无”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送温暖活动,切实为其排忧解难,对特别困难的给予了临时性救助、落实低保,使他们生活有着落。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市司法局下发了《郴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的实施意见》,并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开办了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培育了一批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认证的心理咨询师队伍。各县市区在社区矫正中心和部分司法所建立了专门的 “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建立了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档案。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治疗等,深入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消除心理阴影,重塑健全人格,重树生活信心。四、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为切实缓解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早在2013年我们就积极鼓励各县市区向社会招聘社会工作者辅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5年,根据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在资兴市开展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10月,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郴州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等内容。并要求2016年在全市全面推行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和购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目前,资兴、永兴、汝城、桂阳、桂东、安仁、宜章、临武等八个县市已与相关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合同,相关机构共向县市区派遣社会工作者85人;北湖已作出财政预算,已启动工作程序,正在进行招投标;苏仙、嘉禾已主动与相关承接机构进行了前期衔接洽谈。五、加大了社区矫正社会宣传力度今年来,我们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各地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讲座授课、发放资料、制作社区矫正专题电视片和动态新闻、编发简报、手机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中央政法委主办的《长安》杂志2016年第4期对我市社区矫正的典型做法进行了多角度宣传报道。为有效消除人民群众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的顾虑,我们社区矫正机构对每名被告人、罪犯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前,都会接受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的委托,对该被告人、罪犯的再犯罪风险、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实施社区矫正的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评估,然后根据调查情况向委托机关出具该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向人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也是让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消除思想顾虑的过程,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再次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热忱欢迎你们继续关注司法行政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郴州市司法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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