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新时代下政协民主监督
与中共党内监督的融合
郴州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曹建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写进党内法规,成为我们党加强外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宽广胸怀,也赋予人民政协新的重要使命。
一、深刻理解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相融合的重大意义
(一)政协民主监督和党内监督具有统一性。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者目标一致、形成合力。党的执政活动需要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没有外部监督,党的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相对于一般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而言,它监督层次高、监督内容重大、监督位置超脱,可以下通各界, 上达中央, 且有相应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与程序, 依靠组织的力量进行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监督”,对执政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党内监督的完善为政协民主监督列入法治监督体系有效破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并将团体章程列入法律规范体系,将民主监督列入法治监督体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通过的《条例》是党内重要法规,明确规定“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治化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当然,法治化不等于法律化。制定关于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有无必要、是否可行,还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但在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中明确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仍然十分必要而紧迫,这对从根本上解决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弱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彰显。《条例》在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部分专设一条,提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外监督的重要性,指出:在中国最有资格犯大错误的是中国共产党。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就是为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避免发生大的失误。他明确要求:“要从制度上保障和完善民主监督,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期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指出: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并规定了民主党派监督的十种主要形式。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固然主要是民主党派的事情,但也与人民政协有密切关系。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也是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责任所在。可以预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彰显。
二、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在与党内监督深度融合过程中的重要原则
(一)政协民主监督要在党内监督的带动下加以推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主要同党内监督缺失密切相关。包括政协民主监督在内的其他监督形式只有在党内监督带动下加以推进,在制度设计、运行流程、方式内容等方面主动对接协调,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坚持团结和民主主题。按照《条例》的划分,属于民主监督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党内民主监督,二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亦非决策机构,政协民主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政协行使自己的表达权对执政党政权机关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而非权力监督,因此具有民主监督的性质。同时,必须明确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以增进共识、加强团结为前提和基础的,民主监督不是结果,不是涣散人心,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增强了党的领导;不是动摇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而是坚定了这种信心。所以,在开展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必须运用辩证的观点分析问题,正确看待形势,分清主流和支流,用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消除社会心理障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应进一步明确工作的主要方位,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的共性问题,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探求对策,发挥好参谋作用,一般不涉及个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四)注重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桥梁纽带作用。人民政协有着位置超脱、渠道畅通、上下通达的优势。群众的呼声可以通过政协组织直接反应到党政领导层。有些因受职权范围限制,当地党委政府无力解决的问题,也可通过政协的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渠道,向上级乃至中央机关反映,这实际上是对上级党政机关的间接监督,常常能够发挥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实践证明,政协组织所开展的多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对改进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督促作用,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桥梁和枢纽。人民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中,应注重发挥这种作用,积极反映群众诉求,提出批评意见,多做春风化雨、解疑释惑的工作,自觉做党的政策宣传者、群众利益维护者、社会和谐促进者。
三、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深度融合的有效做法
(一)切实将政协民主监督纳入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和重要决策程序。各级党委应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要坚持政协主席列席党委常委会议,政协领导参加区域重大活动及重要工作会议制度,利用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例会形式,积极有效地进行民主监督。要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席政协专题会议、通报区域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倾听批评和建议、审阅批示政协民主监督成果、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等经常性作法,用制度形式明确下来。要组织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综合利用调研、视察等各种手段,对有关部门的工作及作风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从视察调研材料中挖掘出有规律性的内容,上升为理性思考,为党委政府改进工作提供参谋服务,或者存史备考,发挥这些言论的长远价值。
(二)完善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融合的形式。实践中,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作为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融合的主要形式:一是会议监督。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增加对党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对党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二是视察监督。组织委员视察团,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三是提案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政府、政协三家办公室(厅)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负责同志领衔督办,并视情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四是专项监督。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五是其他形式监督。明确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可在与党政部门协商基础上,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
(三)规范政协民主监督对接党内监督的工作程序。实践中,应采取四步工作程序:一是确定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直接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出,经充分协商,汇总议题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二是组织实施监督活动。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三是报送监督意见。运用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就党政重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四是办理监督意见。将政协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民主监督成果,纳入党委政府决策议事程序,纳入相关部门职能范畴。政协监督性意见办理情况,纳入党委对地方和部门综合绩效评估体系,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党委政府开展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工作时应征求政协意见或安排政协有关方面参加。
(四)健全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对接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的监督议题,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二是建立协调落实机制。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完善政协专门委员会同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协商制度。三是办理反馈机制。明确党政办理单位应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时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要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有关方面应明确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四是权益保障机制。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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