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几点思索
宜章县政协主席 黄检忠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为基层政协创新推进协商民主工作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加强人民政协在基层层面的协商民主,既可以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触角延伸到基层组织,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又可以全面提高公民民主意识,调动群众参政议政积极性,提升人民政协协商议政水平。因此,创新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发展,是各级政协组织一项长期而重大的任务。多年来,宜章县政协自觉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坚持围绕中心,创新发展,在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探索
宜章县是一个山区农业大县,国家罗宵山片区精准扶贫开发重点县,直接面对群众,面对具体工作,当前形势下开展协商民主工作是个薄弱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宜章县政协不断实践和探索协商民主的形式和途径,寓协商于参政议政之中,在监督中协商,使协商民主由“虚”变“实”,由“软”变“硬”,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委员参与、群众建言的良好氛围。
(一)会议协商,健全协商民主机制。每年政协全会期间组织“面对面” 协商形式的议政大会。委员们就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县四家班子成员深入各界别参与讨论和现场互动,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政协每年初都要将全年各项协商议题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县委制定出台了支持政治协商相关工作制度,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工作目标管理,把采纳政协建议、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议政协商,拓宽协商民主平台。宜章县政协不断拓宽协商民主平台,围绕经济社会及民生等问题,利用主席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会议,发挥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的优势以及政协聚才集智功能,组织专题议政协商,提出有价值、有分量的建议。比如近几年举办了《十二五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草案)》、重大项目建设规划等议政协商。每次协商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都到会听取规划设计团队的意见。因其主题集中,研讨深入,成果价值大,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采纳,也得到了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视察协商,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组织“领导联系项目”、“委员看项目”、“委员访企业”、“委员访部门”等多样多形式的视察活动,同时开展对重点乡镇、重点部门的专项视察。如2013年开展了城乡共建与环境同治、产业承接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视察,2014年开展了职业教育、交通建设视察。这些视察采取点评式协商,对被视察对象起到了鼓舞信心,破解难题,拓展思路“一石三鸟”作用。在协商过程中,更加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委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推进协商民主有序规范运行。
(四)调研协商,提高协商民主实效。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加快罗宵山片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绿乡绿化攻坚、推进新型工业化、食品药品安全、红色文化遗址与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县城房地产健康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等课题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注重把调研结果转化成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上报县委县政府,更好地助推社会经济科学发展、促进民生改善、推动社会进步和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五)评议协商,延伸协商民主渠道。坚持民主评议“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工作,延伸协商民主渠道。近三年来先后选择环保、城管、食品监管、林业、畜牧、物价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过程中,制定详细的评议方案,成立评议工作组,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走访,深入实地等方式了解部门工作情况,并召开民主评议大会,听取部门工作述职,对部门工作进行综合测评,指出存在不足,提出意见建议。通过评议形成工作情况通报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极大地转变了行业工作作风,提升了协商民主实效。
(六)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民主力度。每年筛选一批提案作为重点提案,下半年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委办牵头,邀请提案委员进行视察督办和民主协商。2012年以来,先后视察督办21个重点提案,开展提案办理协商50余次,通过现场视察点评、面商座谈等形式,了解重点提案的办理进展情况,发现承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协商讨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有力有效地推动了重点提案的办理,增强了协商民主力度。
二、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都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对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中共中央“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新要求,再来看当前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的意识不强。一是党政领导的认识不深。少数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认为协商民主是上级机关的事,开展协商活动仅是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减少矛盾的一种手段,是自找麻烦,多此一举,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工作中随意性比较大,要求开展协商的主动性不强,诚意不足。二是政协本身的使命感不强。从政协自身的角度来说,还不能有效地认识和理解“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存在党政提交政协协商就协商、不提交政协就不协商的被动现象。对积极履行协商职能、认真搞好协商活动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三是民众的参与度不高。在开展协商活动时,真正了解情况、有见解的民众因各种原因不能参与协商。而能参与协商的民众又因调研不深入、准备不充分谈不到点子上,还有的担心所提意见会伤及领导给自己带来麻烦,或者认为自己人微言轻“说了也白说”,在协商中不愿表达其真实诉求或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二)配套协商的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协商主体要求。 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同属于协商主体。但章程和文件对政协组织的规定与要求较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与要求较少。特别是对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协政治协商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二是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三在前、三在先”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但对如何坚持和落实这一重要原则,却没有任何具体制度与规程操作。尤其是对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办法。三是缺乏刚性制约措施。虽然党委制发了与政协工作有关的文件,但对政治协商只规定了应该做什么,却没有提及不这样做会怎么样,尤其是缺乏必要的政治协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该负什么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也没有惩戒措施。
(三)协商内容形式不具体。一是协商内容要求不明确。政协章程和中发〔2015〕3号文件规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但对什么是 “大政方针”、什么是“重要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基层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各不相同,在执行过程中把握和操作难。二是协商形式发展不平衡。从调查显示来看,在当前的协商形式中,开展协商活动频率较高、效果较好的只有专题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而其他协商形式,特别是界别协商,开展协商的频率和效果都不尽如人意。三是协商程序不规范。对哪些该协商、该什么时候协商、在哪里协商、哪些人参加协商、怎么协商、协商成果如何处理运用等问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政治协商随意性比较大,有的以党际协商代替政治协商、有的以领导参加会议代替政协组织协商、有的以情况通报代替民主协商、有的以事后通报代替事前(事中)协商。
(四)协商成果转化实效不明显。一是协商成果整理报送不及时。大多数协商活动开展完后没有专人整理报送协商成果;有整理报送协商成果并提出了工作建议的,也只是以简报或白版文头材料报送,不能引起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有的报送也不及时,错过党政决策参考良机,成为“马后炮”;二是协商成果跟踪督办不到位。协商成果在上报之后,很多时候是“一报了之”,没有人跟踪过问;有的党政领导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也是“一批了之”,既不明确由谁负责落实,也没有责成党政督查部门追踪督办,协商成果的落实更多时候仅靠部门“政协意识”的强弱和政协领导的影响力来体现。三是协商成果转化反馈乏力。职能部门对党政领导的批示件向政协机关汇报的少,政协机关对党政采纳运用协商成果的情况反馈给政协委员的也少。政府领导在政协常委会上通报有关情况时通报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多,而提到政协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纳运用情况的少。
三、创新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代的发展既赋予了政协协商民主新的使命,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中共十八大和中央、省、市的要求,对创新推动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工作进行了思索,提几点看法。
(一)要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责任感。一要强化宣传教育。要着眼于新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加强中共十八大报告和《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试行)》(湘发[2014]3号)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界人士的思想认识,切实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不断增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努力实现“要我协商”为“我要协商”、“可否协商”为“必须协商”的转变。二要完善协商规程。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开展政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全面梳理各项相关的文件与规章,制定符合基层实际、便于操作把握的《政治协商规程》,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基本程序和保障措施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三要完善各种配套制度。党委、人大、政府要根据《政治协商规程》,把“三在前,三在先”写进议事决策规则和政务公开规定;党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综合性制度与专门性制度的衔接配套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与实施办法;政协及其专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制度,真正做到政治协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努力形成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长效机制。
(二)要围绕主题,丰富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内容。一要按照“三在前、三在先”开展协商。凡是党委、政府的重要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纳入基层政协协商范围,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做到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等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对该协商而未经协商的事项,不提交党委决策、人大表决和政府实施。二要紧扣推动科学发展开展协商。要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继续搞好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财政、计划报告协商的同时,应新增对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重要报告的协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确定的每届任期和年度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举措开展协商议政活动,多谋发展之计,多建睿智之言,多献管用之策。三要围绕促进民生改善开展协商。基层政协要责无旁贷地协助党委、政府实施民生工程,就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子女上学、社区文化、生病就医、充分就业、养老保险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实际问题,深入基层实际,倾听百姓呼声,反映群众诉求,加强舆论引导,现场协商办理有关民生提案和社情民意,积极促进民生问题有效解决,努力营造政通人和、和谐共进的发展环境。
(三)要创新形式,拓宽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渠道。一要经常开展对口协商。要密切专委会同党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切实加强工作互动和信息共享,经常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对口协商,努力推动部门和行业相关工作的改进与发展。二要积极推动界别协商。要帮助委员强化界别意识,弄清界别责任和界别义务,根据政协委员界别构成特点,认真做好政协重要例会界别分组设置,为有效开展界别协商创造良好条件。三要创新提案办理协商。要加强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的联系配合,建立健全“联合审案、联合立案、联合交办、联合督办、联合反馈”的联合办案机制和提案办理的“面商”机制,做到办理前协商计划、办理中沟通情况、办理后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四要推动网络协商。网上议政和协商,是政协履职的新模式,要把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协商形式,推出政协新闻、领导讲话、工作探讨、建言献策、委员风采、专委会工作、乡镇政协工作等几种互动式协商新形式,扩大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参与协商面。
(四)要加强领导,增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实效。一要提升协商氛围。党委要坚持把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开展协商民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二要提升协商能力。基层政协要严把委员遴选“入口”,着力培养责任型委员,激励委员建诤言、献良策;要加强专委会自身建设,完善乡镇(街道)政协联工委机构,充分发挥其履行政协职能的基础作用;要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围绕出精品、上水平的要求,尽职尽责地提供各种优质高效服务,真正体现协商安排计划性、协商内容超前性、协商参与民主性、协商结果实效性。三要提升成果运用。要积极构建以“政协党组报送、党政领导阅批、部门采纳落实、党政两办督查”为主要内容的协商成果办理落实机制。对政协党组报送的调研、视察成果和评议报告以及重要提案、社情民意等,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阅批督办。承办单位要向党政领导和政协作出书面答复;对不重视或不落实的承办单位,要通报批评或领导约谈。对党政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政协要组织政协委员要进行视察、调研、座谈、走访,跟踪问效,促进基层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和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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