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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转发《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     信息来源:市政协办       作者:      字体:       (双击滚屏)

各市州、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

2014年1月27日

政协湖南省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委〔1995〕13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发〔2010〕20号)以及中共中央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协湖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在中共湖南省委的领导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章 政治协商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第四条 省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政府工作报告;

2.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报告;

3.省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实施情况;

5.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6.换届时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和省委提出的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7.事关本省全局和民生的重大问题;

8.五分之一以上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请,或者五十名以上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请并经大会主席团或者省政协主席会议审查同意,需省政协全体会议协商的事项;

9.省委、省政府提交的需省政协全体会议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2.本省重要地方性法规、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3.省政府提出的本省区域总体规划、市县级行政区划等重大调整方案;

4.省政府提出的事关民生的重大措施和政策;

5.省政府提出的重大政策性投资项目或者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

6.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7.三分之一以上省政协常委联名提请,或者十名以上省政协常委联名提请并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查同意,需省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的事项;

8.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需省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的其他事项。

(三)省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需省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事项;

2.省政协内部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的制定,委员、常委建议人选;

3.省政府提出的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预案;

4.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事项;

5.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委员提案提出的立案建议;

6.需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其他事项。

(四)专题协商。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议题;

2.省政协提请省委、省政府协商的议题;

3.事关全省大局,需要多部门、多行业协调与联动的重大事项。

(五)对口协商。由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全省工作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调研课题、重要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2.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提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的调研课题、提案、建议案草案;

3.省政协专门委员会重要专题调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项。

(六)界别协商。由省政协办公厅协调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需省政协组织专家论证的重要问题;

2.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或者领域中的突出问题;

3.一个界别或者两个以上相关界别中十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事项。

(七)提案办理协商。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协商的主要内容:

1.提案办理过程;

2.提案办理质量和结果。

第五条 省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

(一)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研究提出省政协年度政治协商计划,报省委批准实施;

(二)省政协办公厅提出落实年度政治协商计划的工作方案,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协商议题确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准备协商材料,协商材料应当在协商前七个工作日送达参加协商的单位和人员;人事事项的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省政协协商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协商决议,在协商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落实协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省政协办公厅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

(六)未经协商或者在协商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省委决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省政府实施。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六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七条 省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省的实施情况;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在本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省级党政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六)省政协和省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省政协监督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省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案,组织省政协委员开展民主评议、委派民主监督小组;

(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题调查或者专项视察等方式提出建议或者有关报告;

(三)省政协委员通过大会发言、委员视察、提出提案、进行举报、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五)省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邀监督人员等。

省政协民主监督重点事项采用常委会议民主评议、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省政协民主监督的程序:

(一)省政协办公厅会同专门委员会提出年度民主监督计划,经与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后,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省政协办公厅会同专门委员会根据年度民主监督计划,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监督活动一般应当形成书面监督意见,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民主监督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省政协办公厅,由省政协办公厅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相关部门或者委员个人。

第十条 省政协常委会议民主评议

(一)省政协常委会议民主评议的内容: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的推进,重要民生措施的落实,省政协重要意见、建议、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等开展民主评议。

(二)省政协办公厅根据年度民主监督计划,确定省政协常委会议民主评议内容,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组建民主评议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民主评议调研报告。

(三)省政协召开常委会议开展民主评议,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书面民主评议意见。

(四)省政协办公厅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民主评议意见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并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委派民主监督小组

(一)省政协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邀遴选部分省政协委员组成若干民主监督小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视情邀请省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邀监督员,重点监督邀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和政协有关意见、建议、提案在邀请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各民主监督小组应当每年向省政协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

(三)民主监督小组在省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政协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省政协委员通过大会发言、委员视察、应邀受聘担任特邀监督员、提出提案、进行举报、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积极开展民主监督。

第四章 参政议政

第十三条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政协参政议政的形式: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委员座谈会等提出建议案或者建设性意见;

(二)通过调查研究、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和参与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方式参政议政。

第十五条 建议案

(一)建议案是经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议,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别可以提出建议案(草案),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形成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建议案。

(三)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别以及省政协委员提出的重要建议,可以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或者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省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或者省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

(四)省政协建议案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省政协办公厅。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

(一)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课题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二)调查研究分为重点课题和其他课题。重点课题调研方案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委托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课题由省政协研究室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重点课题调研报告经省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其他课题调研报告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委员视察

(一)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开展视察。

(二)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包括常委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委员异地视察、委员持证视察等。

(三)常委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委员界别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异地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各市州政协和联系驻市州省政协委员的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驻本地的省政协委员开展异地视察。委员持证视察一般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省政协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开展。

(四)委员视察活动一般应当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委员提案

(一)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二)委员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立案建议,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交由承办单位办理;内容重要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选作年度重点提案;不予立案的委员书面意见和建议转作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

(三)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五个月内,收到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四)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相关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相关省政协委员可以运用协商座谈、专项视察、专题调研、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九条 大会发言

(一)委员大会发言是在省政协全体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代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或者以个人名义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发言。

(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委员大会发言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名提出大会发言申请。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席省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委员大会发言。

(四)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大会发言材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当转由相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

(一)省政协组织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向全国政协和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

(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相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联系机制。

(三)领导对社情民意信息作出的批示,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跟踪办理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信息提供单位和委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 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应邀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出台的有关研讨、咨询、听证,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检查、督查、考核,干部民主测评、巡视谈话、行风评议等活动。省政协领导可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联系、负责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履行政协职能。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向省政协常委会议集中通报一次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有关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向省政协办公厅反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大会发言等的办理情况。涉及省政府主要工作的建议案、重点提案、重点调研报告、民主监督意见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可以由省政府领导或者省政府领导委托相关负责人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省政协常委会议反馈。

第二十三条 尊重、保护省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省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保障省政协委员对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省政协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行为。省政协委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省政协。

第二十四条 省政协委员应当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党派、团体、界别及群众,积极反映群众意愿,积极参加省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忠实履职,发挥应有作用。省政协对不称职的委员和违纪违法的委员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协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省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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