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协发[2006]9号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2000年6月30日政协郴州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1次会议通过,2006年9日26日政协郴州市
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中共郴州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条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郴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工作,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政协的职权,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湖南省政协作出的全省性决议,组织落实中共郴州市委提出的任务;
(三)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郴州市委(以下简称市委)、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市政协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七)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协商讨论其他应交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市政协办公室于会前15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委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办公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各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市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市政协主席请假。未经主席批准,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者,视为不能履行常务委员职责,报请下年度全体会议批准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在每年四季度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该年度常务委员到会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党政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必要的调查、视察,准备相应的调查、视察报告或重点发言材料,面对面同党政职能部门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核稿,主席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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