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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郴州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09-1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郴州政协      字体:       (双击滚屏)

郴协发[2007]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郴州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7319日政协郴州市第三届委员会

2次主席会议审议,2007330日政协郴

州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族各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人员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郴州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交叉。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委员的增补、减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并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郴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召开一次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研究工作、布置任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征得主席、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以政协郴州市委员会或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发文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本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郴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本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参照本通则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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