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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郴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8-09-08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郴州政协      字体:       (双击滚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郴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郴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拓展新的工作思路和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开放、繁荣、和谐郴州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市政协委员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把握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市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委会议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市委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市政协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组织实施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决议,审议视察、重点提案督办等重要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围绕事关全市发展大局的重大决策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协商监督,组织参政议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中共郴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根据需要,邀请中共郴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会议;

(七)审查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郴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八)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有关事项;

(九)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协商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讨论需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市政协副秘书长、专委会正副主任(包括兼职的副秘书长和专委会副主任)等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二)研究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问题,对市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建议;

(十三)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县(市、区)政协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主席会议的通知,由秘书长签发。主席会议议题文件,涉及政协机关的由秘书长负责审核,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市政协副秘书长、纪检员及相关人员列席。市政协巡视员、副巡视员视会议内容邀请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对会议情况,会后由主席或委托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向其通报。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或事项,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会后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做好文件资料归档。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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