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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郴州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8-09-08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郴州政协      字体:       (双击滚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郴州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纪检员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各科室的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郴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郴州市委员会与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中的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县(市、区)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本市各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本会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郴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审议政协郴州市委员会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及有关事项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秘书长请假,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纪检员参加,视会议内容、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各科室负责人和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办公室的有关工作汇报;协调工作;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召开前,应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向各专委会、办公室各科室以及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收集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通过秘书长审查后列入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

第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视情况分别向主席办公会、主席会议和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须作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纪检监察室、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各科室。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必要时,通知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专委会负责人列席。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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